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
发布时间:2019/01/30
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的监管措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小额体验客户提供投顾服务,。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也未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是公司财务、内控以及对分公司的合规管控不足,现决定对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的监管措施,但未与其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经查。
新浪财经讯 1月25日。
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因提供投顾服务未与其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违规行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未提供风险提示书由其签收确认。